马尔·吐温说,“历史虽然不会重复,但却有韵律。总体看,人类经济的发展虽然滚滚向前,但过程中似乎包含着许多有规律可循的循环往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周期。”
元宇宙(META)作为源自于小说的“意定”概念,是一种新事物,它的周期应当从既有现存的事项中捕捉并提取特征、规律。从目前市场推广舆论来看,元宇宙是客观存在的、开源的、动态演化的、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本质上是一个人造的虚拟平行世界。在这个过程当中将涉及多对社会关系、多主体参与、较长的运行链条以及风险阈值多元化。正是多元的社会关系(虚拟场景、实体情境)中,需要大面积的规则覆盖。
元宇宙涉及法律问题非常多元和复杂,可能涉及到两个维度与三个方面。两个维度是信任体系构建和“虚实”转换的安全性。
具体涉及的法律法规类别主要分布于三个方面:网络平台安全(合规性)、虚拟资产财产权利规制与风险管控、网络空间运行监管(规制)。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调整模式分为新旧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传统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另一个部分是需要重建与新建的法规内容。
一、元宇宙运行法律规制的
两个维度与三个方面
元宇宙运行体系中的一个维度,即信任构建。
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依靠制度体系的精细化、体系化与交叉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成为问题的关键。抽象概念的“元宇宙”向客观运行体系转化的进程中,信用存在性、形成稳健度以及后信用的运用是法规规制的出发点与根本所在。在信用货币体系下,元宇宙作为高度发达的通证经济形态,成为信用货币密集流向的领域。
META的信用挑战与其他新兴事物并无二致。简·雅各布斯(1992)在《生存的系统》提到货币信用问题,他谈到“在将一笔很大数额的钱存入在外国的一家银行后,我突然发现,我将我的资金交给银行中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我对这家银行一无所知,而且它还处于一个我举目无亲的城市之中……而换回的仅仅是一张带有潦草字迹的薄纸,上面写着我看不懂的语言。我明白,我为自己所启动的是一个商务诚实方面的巨大信托网。它使我忐忑不安地意识到,那么多被我们在商务交易中视为理所当然的事竟然是悬垂在一副如此脆弱的网上。”
可见,从货币信用起源而言,源自于莫名的交易机制的外观形式。只有制度、规则才能将此种“莫名奇妙”的信赖利益托付转化为可识别与预期的机制交待。制度巩固着复杂的、跨越国家和大陆的人际交往关系网:因为,人类的相互交往总是建立在极其脆弱的信任链之上,如同简·雅各布斯非常贴切地比喻那样,确实是一副“蛛网”。
有观点认为,元宇宙与以往基于数字技术的虚拟产品的最大不同在于:元宇宙的目标是基于多种数字技术形成的系统化复合数字世界,这个世界真正实现了数据的确权、定价、交易和赋能,元宇宙是客观存在的、开源的、动态演化的、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本质上是一个人造的虚拟平行世界,这也是通证经济的一大意义。
元宇宙世界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现实世界产生联动,其经济形态实质上是高度发达的通证经济。所以,元宇宙必须依托密集型的制度编制去实现信用维度的高频需求响应。
由于尚未明确META到底是“体验品”还是“查验品”,因此,信用的验证与信用负担成本仍然当前的大问题。为了减少买方的实际交易成本,包括减少他们的信息成本,需要经常性地调整市场制度。
菲利普·纳尔逊(1970年)对“体验品”EXPERIENCE和查验品SEARCH GOODS作出区别时,举出了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实例。有些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很容易靠购买前的查验来评估,如挂在架子上的服装和产品市场中的水果。购买者不费什么信息成本就能找到他所需要的质量(查验品)。但在许多场合,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只能靠使用和消费它们的体验来确认(体验品)。当产品质量会变化时,体验品的购买者常常要在购买之前花费很高的信息成本以测度质量。这种体验品的部分例子有罐头水果、轿车、包费旅游和心脏手术。
元宇宙运行的另一个维度即虚实转换中的风险防控、效率提升。元宇宙的世界虽然绚烂迷人、前途远大,但达到预期的状态仍需要各个条线的落地和突破。虚虚实实,虚实之间。
作为广泛意义上通证经济之高级业态,元宇宙运行通过促进虚实结合,实现相关硬件产业的发展,助力数字劳动范式建立,深化虚拟经济发展,并持续迭代和自我完善。
目前来看,游戏成为了元宇宙重要入口,据报道,在2021年已出现了现象级的区块链游戏,如Axie Infinity(通证为AXI)、Sandbox(通证为SAND)、Decentraland(通证为MANA)等。
元宇宙的主要发展路径有“大互联网路线”和“基于区块链构建路线”两种,元宇宙通过声音、图像、视频、文字等多种途径向现实世界传递信息,现实世界则主要通过预言机向元宇宙传递信息。全球稳定币和央行数字货币是在价值维度链接两个世界的重要工具。
在这一由“虚”向“实”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数据安全、实现数据转化边界清晰、转化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转移点的确认等都会影响到交易安全、影响到整个交易体系的稳健性。合理的交易规则嵌入,也将大幅度地提升交易效能以及数据交换效率。上述种种都应当合理化地编制进入相关的监管体系以及运维安全防控体系中。
二、元宇宙运行体系的法律构建及展望
元宇宙作为一个具备永续性、开放性、自治性和沉浸感等特征的高度发达的通证经济形态,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演进逻辑迁移可得,高级阶段的经济发展趋势应当有与之相匹配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构建。
从法律体系建构需求来看,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元宇宙衍生问题之法律调整。从问题解决的路径模式分,有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传统现有的法律机制进行化解的,有的问题是需要联合运用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还有的问题就是需要重新订立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调整主要应对前述三方面问题,即网络平台安全(合规性)、虚拟资产财产权利规制与风险管控、网络空间运行监管(规制)。
第一方面网络平台安全(合规性)调整问题而言,在元宇宙中需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基础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资产、开展网络空间活动,因此元宇宙与区块链有关法律和监管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即区块链基础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以及网络空间的安全维护,(概括为网络平台安全合规性调整),可以根据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关调整选用。
第二方面虚拟资产财产权利规制与风险管控问题。如以游戏玩家视角来看,一方面,目前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实现整体打通关联,虚拟资产如何顺利地在现实中流通是一个现实的“瓶颈”。当然,现实资产也无法在虚拟世界中流通。用户在虚拟世界中付出的成本投入以及取得的获益及期待利益转化品,无法有机地落实到现实中,反之亦然。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财产包括基于区块链的资产并无统一的监管政策。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到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提到的虚拟商品大体上指的两类,一类是游戏装备、充值服务、虚拟货币等电子游戏中的权益,另一类是电子形式的商品兑换券、电影券等与线下实物相联系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出发,虚拟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属性,在特定的场景下可以参考此类依据进行法规调整的参照应用。
第三方面网络空间运行监管稳健性问题,涉及到数据使用反垄断规制、运营故障防控、网络黑客的打击等具体内容。中国信通院《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白皮书》所揭示的,数字平台崛起强化各国对市场垄断、税收侵蚀、数据安全等问题的担忧,进行了系统的归纳陈述。对应法律规定有《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网络运营监管体系项下的法规规定、《反垄断法》、财税相关法律政策、以及数据安全领域的单行法规等。
当然除却上述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竞合问题,需要现有法律法规联合规制。这类问题主要有:长衍生虚拟交易链条的调整,跨境数据交换问题、数据权属与解读合规性问题等,可能需要综合上述多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调整,交叉运用,进行分类划归。
综上,相关问题并不需要采用设立新法的方式进行调整。而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互联互通程度加剧,全球化趋势下的元宇宙应用将成为永恒而持久的问题,需要我们正向应对,为此,各国通过统筹,条约协定,形成国际《元宇宙法》将成为必然。元宇宙概念及相关运营的跨国合作,需要在国际法语境下进行规划,统筹设立新法,也可能是接下来的必然趋势。
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宇宙法》相关立法构建。宇宙法是由联合国1967年宇宙条约准则衍生而来的,宇宙法准则是建立在现代国际法的公认原则之上的。宇宙法主体涉及国家、国际组织,(虽然后者并不是关于宇宙空间的国际条约的当事者)。本质而言,宇宙法的客体是为和平目的研究和利用宇宙空间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各个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总和。本法中对定义条款也有所提及,把宇宙法看成是为了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研究和利用宇宙空间和天体而产生的关系,由各个国家所建立的法律规范总和。内容涉及到宇宙空间、宇宙活动和宇宙客体等概念的定义。这种调整保证更合理地、有效地和平等地利用专业性宇宙空间活动的成果。
元宇宙虽然从源头上是虚拟概念,但在客观化阶段的目前,需要参考这类立法思维模式,将国际元宇宙法律关系与相关定义进行梳理,统筹,形成类《宇宙法》的相关内容,为元宇宙下一阶段的发展作好法律规制准备。在立法原则上,作者认为,必须遵循如下的原则,国家就接受数据享用、元宇宙运行意定合作、以及转播问题互相协商禁止战争宣传制止传播敌对思想。此外,还要规定对相关流程内容、对不经过它国同意对其领土进行直接转播所负的国家责任进行明确。
当然,好的立法、好的法律体系,少不了执法司法。各国的司法实践、法律应用人才储备方面应当注重元宇宙应用单项问题的专业团队培育与储备,相关人员应当能够驾驭元宇宙概念项下的各类法律纠纷处置、各类项目开发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论证。元宇宙概念法律服务对于规则的灵活应用与综合迁移使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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